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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

有多項罪行規管非法冒充公職人員的行為。

 

任何人假冒為公職人員,即屬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條所訂罪行。若某人假裝能促使任何公職人員就其職務作出或不作出某事,亦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第1級罰款(現時為2,000元)或監禁6個月。

 

如任何人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而冒充警務人員,例如穿着警隊制服,或穿着外觀與警隊制服相似的服裝,或佩帶任何警隊制服的識別標誌,即屬觸犯《警隊條例第65條所訂罪行,最高刑罰為第1級罰款(現時為2,000元)。

 

此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4條,任何人如非警務人員或輔助警察隊隊員,而無令人滿意的理由或辯解卻管有任何構成該等部隊制服一部分的物品,即屬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第1級罰款(現時為2,000元)。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0條,任何人如為進入任何處所,或促致作出其無權促致作出的作為,而冒充香港海關人員,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3個月。

 

如任何人在法庭、法官或任何其他依法獲授權的人員面前,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冒充他人,以承認擔保、保釋、判決、契據或其他文書,即須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1條負上法律責任,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如任何人冒充他人以取得選票並在選舉中投票,即屬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5條所指的舞弊行為,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此外,冒充陪審員屬普通法罪行。當某人以他人名義進入陪審員席並宣誓時,即構成該罪,無須證明該冒充者有不正當動機、意圖取得任何利益,或除冒充行為本身外另有任何特定的欺騙意圖。此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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