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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欺詐

串謀欺詐是與欺詐不同的獨立罪行。欺詐着重於實際的欺騙行為本身,而串謀詐騙則着重於各人之間就欺騙他人所達成的協議。

 

換言之,即使某人並無親自作出任何欺騙性的陳述或行為,甚至有關欺詐在某程度上從未真正付諸實行,只要他有參與該項協議,仍可負上法律責任。

 

串謀欺詐屬普通法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條,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當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打算以不誠實手段令他人蒙受經濟損失,或令他人的經濟利益面對風險時,即屬干犯串謀欺詐。正如上述,只要該協議已經成立,罪行便已構成,控方無須證明該協議實際上已在現實中執行。

 

此外,如不同人士協議以不誠實手段令某人作出違反其公職責任的行為,亦可能構成串謀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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