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偽造帳目

偽造帳目是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9條的罪行。凡任何帳目、紀錄或文件是為會計用途而製備或需要作為會計用途,任何人如將其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即屬犯罪。

 

會計文件可進一步分為兩類。第一類包括從文件表面看已明顯屬必定為會計用途而製備或需要作為會計用途的文件,例如發票、收據、分類帳及日記帳。第二類則包括所有其他文件,但控方須證明該等文件的用途是作會計用途,例如申索表格、報價單等。

 

此外,如某人提供資料或出示任何紀錄或文件,而他明知該資料屬關鍵細節(即對有關文件的製備及使用而言有實質影響的資料,例如一項已被取消的訂單紀錄),且該資料具誤導性、虛假或帶欺騙性,亦可構成偽造帳目。

 

控方無須證明該資料對會計用途而言屬重要資訊。只要有關文件是作會計用途,當中任何虛假的關鍵細節,均可落入此罪行的範圍。

 

偽造帳目的例子包括:某人偽造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作出看似顯示應收帳款具有某一價值的記項,但事實並非如此;又例如,在根本不存在有關交易的情況下製作虛假的發票,亦屬偽造帳目。

 

CREC Logo

不確定哪些社區法網頁面與您的情境相關?

使用社區法網智能推薦系統!


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