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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等人作出虛假陳述 

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由《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1條訂明,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控方首先必須證明,有關人士是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即使某人實際上並非該等高級人員,只要他看來是以該身分行事,亦可負上法律責任。

 

控方繼而必須證明,該名人士發布或同意發布一份書面陳述或帳目,而他明知該書面陳述或帳目中的某項關鍵細節(即就該書面陳述或帳目的擬備而言有實質影響的某些資料)是或可能是具誤導性、虛假或帶欺騙性的。該等重要詳情必須與有關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的事務有關。

 

此外,控方亦必須證明該名人士有意圖欺騙該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的成員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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