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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隱瞞等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2條規管兩項罪行:(1)文件的隱藏等;及(2)以欺騙手段促致簽立有價產權書。

 

「文件的隱藏」罪適用於以下文件:有價產權書(即產生、轉讓或記錄某人就金錢或財產所享有法律權利的文件)、遺囑或其他具遺囑性質的文件、任何法庭文件,或政府文件。任何人如不誠實地銷毀、污損或隱藏任何該等文件,意圖令自己或他人獲益,或使另一人蒙受損失,即屬犯罪。

 

「以欺騙手段促致簽立有價產權書」則指:任何人如不誠實地以欺騙手段促致簽立一份有價產權書,意圖令自己或他人獲益,或使另一人蒙受損失,即屬犯罪。就有價產權書而言,「簽立」亦包括作出、接受、背書、改動、取消或毀滅該有價產權書的全部或部分。

 

例如,如某人提供虛假文件,訛稱用以證明一宗虛構交易,藉此促使銀行向其簽發信用狀,他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第22(2)條所訂的以欺騙手段促致簽立有價產權書。

 

上述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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