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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13 條,凡公眾人士可進入某建築物以參觀該建築物或其部分,或參觀存放其中的收藏品(例如在美術館內),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而取走全部或部分向公眾人士展出的物品,或收藏其內以供展出的物品,即屬犯「從對公眾人士開放的地方取走物品」罪。 
 

如果某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權限取走相關物品,或相信若有權授予合法權限的人在知道他取走該物品及有關情況後,會同意授予他合法權限,則不屬干犯此罪。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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