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及意圖搶劫而襲擊
搶劫罪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10 條,如任何人偷竊,而在偷竊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的目的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待,即屬犯搶劫罪。
誰是法律上財產真正的擁有人並不重要。就搶劫罪而言,如果某人管有或控制財產,法律便視該財產屬於該人。因此,在證明罪行時並無必要指名真正的擁有人——重要的是受害人在財產被偷時擁有對該財產的控制。
「偷竊」
犯罪者挪佔財產(取得控制權)便已足夠構成偷竊。財產並不一定要被帶走——取得該財產的行為即已足夠。
如果某人真誠地相信自己對該財產擁有法律權利,這可以否定盜竊罪。由於搶劫罪要求先有盜竊行為,因此若存在有效的權利主張,亦可能否定搶劫罪。
「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武力或威脅必須發生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偷竊時,且必須是為了偷竊。較不即時的威脅(例如「現在付錢,否則我以後會打你」)不屬搶劫——但這可能構成勒索罪。
威脅或武力必須針對人,而非僅針對財物。控方必須證明犯罪者:(i) 對某人使用了武力,或 (ii) 使或試圖使某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武力可以針對財產管有人以外的人,只要該武力是為了干犯盜竊而使用的。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如果一個人襲擊他人,且在襲擊時具有搶劫該人的意圖,則其行為屬「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
刑罰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搶劫罪的刑罰並不可以是緩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B 條)。用以保護 16 至 21 歲少年罪犯免於監禁的特別規則並不適用於搶劫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