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14(1) 條,任何人未經擁有人同意或無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任何運輸工具(例如汽車)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運輸工具是在未獲合法權限的情況下取用而仍然駕駛或乘坐該運輸工具,即屬犯「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
本罪行不適用於腳踏車或人力車,但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14(2) 條,任何偷竊此類運輸工具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1 級罰款(即 2,000 港元)。
如某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權限取用該運輸工具,或相信如擁有人知道其取用行為及有關情況後,他會得到擁有人的同意,則不屬干犯此罪。
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