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佔」(Appropriation)
「挪佔」是指取用財產或充作擁有人行使權力,這包括並非以竊取的方式取得財產,但隨後充作擁有人行使權力的情況。控方並不需要證明被告人已行使所有擁有人的權利,只要行使其中任何一項權利即已足夠。
簡單來說,如果某人以只有合法擁有人才能使用的方式使用物品,例如取走物品、將其放入自己的袋中、變賣或將其贈送予他人,即可構成「挪佔」。 舉例來說,在商店自行更改商品的標價可構成挪佔,因為只有擁有人才有權這樣做。只要做出任何一種屬於擁有者的行為,即使不是在每個方面都將該物品視為己有,即足夠構成「挪佔」。
如果某人不誠實地促使受害人將款項轉入其賬戶,即使被告人沒有親自操作提款機的按鈕,也可能構成挪佔。若某人促使受害人提取或轉賬款項,法律將視該被告人直接參與了提取或轉賬,因為他介入或促使了受害人的行動。因此,法律亦會視此為「挪佔」。這表明「挪佔」並不需要涉及被告人的直接身體參與。
即使擁有人同意轉讓財產,「挪佔」仍可發生。法律並無絕對要求「挪佔」必須在未經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即使擁有人暗示或明示同意,如果某人是透過欺騙手段獲得該同意,其行為仍可構成「挪佔」。
當一個人在一個國家使用電腦終端操作另一個國家的電腦時,即使該人實際身處前者,亦可被視為在後者行事。這意味著如果有人身在海外,卻透過電腦操作另一台位於香港的電腦以轉移金錢,即使他本人不在港,仍可被視為在香港境內進行了「挪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