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另一人」(Belonging to another)
《盜竊罪條例》第 6 條定義了盜竊罪中「屬於另一人」的含義。財產須視為屬於任何管有或控制該財產,或對該財產擁有任何所有權的權利或權益的人(權益不包括僅由轉讓權益協議或授予權益協議而產生的衡平法權益),或對該財產擁有抵押的人。簡單來說,法律承認法定擁有人擁有所有權;在擁有人同意下,持有財產的人擁有管有權;而獲擁有人授權保管或管理財產的人,則被視為擁有控制權。
《盜竊罪條例》第 6(4) 條規定,凡任何人因他人的錯誤而獲得財產,且有義務歸還該財產、其收益或其價值,則在該義務的範圍內,該財產或其收益相對他而言須視為屬於該名有權獲歸還財產或收益的人。意圖不歸還財產將被視為意圖剝奪該人的財產或收益(就盜竊罪而言)。
簡而言之,如果任何人因錯誤而獲得某物品(例如在街上拾獲錢包)而沒有將錢包或補償錢包的價值予原擁有人,他或會被視作觸犯盜竊罪。如果僱主錯誤地向僱員發放了過多薪金,該僱員必須歸還多付的款項,否則可能被控盜竊,因為該筆款項被視為「屬於另一人」(即僱主)。
如果財產已被「遺棄」,則不能被偷取,因為它不再屬於任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