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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wner of the property)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7 條,若某人有意不顧他人的權利,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則該人將被視為有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的意圖。
 

簡單來說,他取走了財產,並不顧受害人的權利,將其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
 

因此,盜竊罪並不要求某人必須有意圖將贓物留作自用。如果一個人取走了一輛車並隨後將其棄置,他將被視為具有永久剝奪的意圖。一個人取走財產並索要贖金,意圖在收到贖金後歸還財產,仍會被視為具有永久地剝奪的意圖。 
 

單純的借用不足以構成意圖永久地剝奪,除非其意圖是將該物品以一種被改變的狀態歸還,以至於可以說其所有的價值或效用已蕩然無存。因此,如果一個人「借用」火車票並完成了旅程,該火車票的「價值」或「效用」便已消失,因為它已不能再用於乘車。 
 

此外,《盜竊罪條例第 7(2) 條規定,凡某人管有或控制屬於他人的財產,而他在放棄該管有或控制權時附加了一項歸還條件,而該條件可能不會被履行,則該人會被視為不顧擁有人的權利而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例子是某人將屬於他人的物品典當,聲稱日後會贖回,但該贖回可能不會實現。 
 

如果借用財產的時間長度及情況,使其等同於全然取走或處置該財產,則該取走的行為亦屬具有意圖永久地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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