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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為何一個男人偷拍女士腿部是根據港鐵附例控告而不是公安條例或刑事罪行條例控告? 

檢控守則

 

根據檢控守則第8.1段,控方選擇控罪時,應致力充分反映指稱罪行的刑責, 方式為既能兼顧檢控效率,亦能令法庭於社會與被告兩者之間秉公行義。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的數目應盡量減少。如被告涉及多項性質相同的指稱罪行,便應考慮提出具代表性的控罪。 在被告同意下,未審理的額外控罪於量刑時可一併考慮。

 

如果某特定行為的刑責不夠嚴重,控方可能會選擇一個較輕的控罪。最終的問題是究竟控方所選擇的控罪是否能充分反映指稱被告的行為或罪行的刑責。

 

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滿足某一控罪的罪行元素,而這亦不能展示出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話,控方可能選擇某一控罪而非其他控罪:請參看檢控守則第5.4至5.5段。

 

以下列舉了因偷拍而可能招致的控罪。由於每個罪行的最高刑罰和罪行元素皆不同,控方會考慮(1)證據能滿足罪行元素的充分程度、(2) 被告人的罪責和(3)公眾利益,從而選擇最合適的控罪。

 

 

偷拍女士腿部

 

港鐵附例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下稱「港鐵附例」)第25條,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行為。根據港鐵附例第43條附表2,違反第25條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

 

根據港鐵附例第28H(1)(d)條,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不得騷擾任何人,或故意對他人的舒適及方便造成干擾。根據港鐵附例第43條附表2,違反第28H(1)(d)條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

 

公安條例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B(2)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刑事罪行條例

 

  • 遊蕩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0(3)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C條,如:-

 

  • 任何人
    • 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而拍攝情況是若非遭拍攝,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或 出於觀察或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的意圖 —— 
      • 為了從該名個人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或
      • 為了透過該名個人的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或拍攝該名個人的私密部位,而以不合理的方式操作設備,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
  • 上述人士作出以上行為—
    • 是為了性目的; 或
    • 不誠實地作出的; 和
  • 上述人士不理會自己的行為是否獲得該段所提述的個人同意

 

上述人士即屬犯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C(2)條,任何人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C(1)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條:-

 

私密部位 (intimate part)就某名個人而言,指 ——

 

  • 該名個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
  • 該名個人所穿的、遮蔽着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的內衣;

 

拍攝 (record) ——

 

  • 指製作或產生影像;及
  • 包括任何攝製實時傳送的視像紀錄的作為,不論該紀錄有否以下述形式保留或儲存 ——
    • 實物形式;或
    • 電子形式(該紀錄能夠從中在有借助或沒有借助任何器材下重現者);

 

性目的 (sexual purpose)就某人而言,包括刺激或滿足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性慾。

 

普通法 有違公德罪

 

Regina v Hamilton [2008] QB 224中,用一個隱蔽的相機在超市錄影數個女士的裙是違反普通法的有違公德罪,因為錄影女士的裙是的行為性質是下流、淫穢或噁心的,而這根據當代的標準是有違公德的。他當時拍攝的位置是公眾可以達到的而他的行為是可以被兩個或更多在場的人看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I條,有違公德罪的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