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誰被授權執行該些規例/附例?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和的士
一般而言,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2(1)條,下列人員可拘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違反規例/附例中某些規定的任何人,包括:
當值並佩戴證章的公共巴士司機、公共小巴司機或的士司機;
任何當值的授權人,即在車輛上或與車輛有關而在當值的持證人的僱員。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8(a)及第58(b)條,他們可將該人扣留,直至該人被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13(3)條,特別就公共巴士而言,任何穿著制服並正當值的巴士公司僱員,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違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的人,並可扣留該人直至能將該人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港鐵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556B章)第2 條及第42(2)條,就港鐵而言,每名人員,即獲正式授權以代表港鐵公司行事的人,有權將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或正企圖觸犯《香港鐵路附例》的人移離鐵路處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觸犯事項是《香港鐵路附例》所訂的罪行,該人員有權扣留該人,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