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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誰被授權執行該些規例/附例?

公共巴士、公共小巴和的士

 

一般而言,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8(a)及第58(b),任何公共巴士司機、公共小巴司機或的士司機在當值期間,並配戴證章時,及任何當值的獲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可拘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犯某些規例所訂罪行的人,並可將該人扣留,直至該人被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2(1),獲授權人是指持證人的任何僱員,該僱員是在車輛上或與車輛有關而在當值的。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230A)13(3),特別就公共巴士而言,任何穿著制服並正當值的巴士公司僱員,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其有合理因由相信已違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230A)的人,並可扣留該人直至能將該人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港鐵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556B)2 42(2),就港鐵而言,每名人員,即獲正式授權以代表港鐵公司行事的人,有權將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或正企圖觸犯《香港鐵路附例》的人移離鐵路處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觸犯事項是《香港鐵路附例》所訂的罪行,該人員有權扣留該人,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