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一般乘客的行為守則是什麼?如果不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有什麼法律後果?
乘客的一般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46(1)條及第46(2)條,公共巴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
-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
- 妨礙或阻撓司機或分散其注意力;
- 損壞或干擾巴士;
- 吐痰、損壞、弄髒或毀損巴士;
- 移走、移動、毀損或更改巴士上的任何號碼字牌、收費表、路綫指示器、終點牌、印製的其他公告或廣告;
- 駕駛巴士,或干擾車門、機械裝置或控制器;
- 在巴士移動時上車或落車;
- 作出延誤巴士的行為;
- 阻礙其他乘客上下車;
- 攜帶槍械或任何危險或攻擊性物件;
- 忽略司機不上車或下車的要求;
- 在司機禁止乘客在該地點上車或下車時仍然進入或留在巴士中;
- 在不允許或禁止的地方上車或下車;
- 如果其情況足以令車上乘客生厭、或其衣著或衣服的狀況可能弄髒或損害巴士或其他乘客的衣服,則不能上車或繼續留在車上;
- 未經許可攜帶任何物品上車或將其放置在被要求不要放置的地方;
- 使用樂器、收音機或發出過多噪音
- 在巴士內向道路拋擲東西、拖引物件或將肢體放在巴士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 由並非供乘客上車或離去的車門或通道上車或落車;或
- 在車內行乞、售賣或要約售賣任何物件,或為廣告用途而派發任印製或書寫物品,或派發任何物件。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6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配戴安全帶
公共小巴乘客應將安全帶穩妥地繫穩(如有提供的話)在座位上 :請參看《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第7A和第7B條。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F章)第12(1)條,任何人違反第7A(1)或(2)條、7B(1)或(5)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5A條,公共小巴的乘客如須配用座位安全帶但拒絕或沒有如此配用—
- 在司機提出要求時,須離開該車輛;及
- 如該車輛是公共小巴而他又未曾繳費,須繳付在他登車時展示的字牌上指明的收費。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5A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貨物的運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1條,公共小巴乘客不得 :-
- 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但在公共巴士或公共小巴上,按照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獲發的裝載貨物許可證,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貨物,則不在此限: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41(1)條;然而,個人手提行李包括乘客攜帶的任何輪椅、枴杖或用作輔助行動或藉其得以行動的其他物件: 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41(1)及(3)條。故此,乘客可攜帶的任何輪椅、枴杖或用作輔助行動或藉其得以行動的其他物件上公共小巴;
- 運載屬危險或厭惡性質或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 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1(2)條。
危險品是:
- 對人有害或對財產構成危險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或有腐蝕性;與水或空氣相互影響時會變爲危險的物質、可自燃或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據若干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規定須適用的物質:《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
「厭惡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義為冒犯高雅的標準或禮儀標準,亦違反禮貌規則,或與普遍爲人接受的社交規則相反,亦可是具傷害性的。任何冒犯的東西都可正確地稱爲令人反感。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