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 如果的士司機沒有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準則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 的士司機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條的士司機如無合理辯解,不得 ——
- 拒絕接受租用人的租用。然而在過海的士站停車候客之的士司機,可拒絕接受並非經由海底隧道、西區海底隧道或東區海底隧道駛往海港另一方之目的地的任何租用;
- 拒絕載租用人去他指定的地方;
- 拒絕按照租用人的要求運載的士牌照允許的乘客人數;
- 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租用人指明的目的地;
- 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任何人登上的士; 及
- 拒絕向已繳付車費的人提供收據。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4)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7(a) 、(b) 或(d)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7(c) 、(e)或(f)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整潔
根據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4條,的士司機須確保車輛保持整齊清潔。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4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6(2)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
- 司機的一般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5(1)條,與公共巴士司機和的士司機類似, 公共小巴司機 :-
- 須有禮貌及守規矩;
- 保持個人整潔及衣著適當;
- 如車上有乘客,不得在車內或車上吸烟;
- 須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以確保車內或車上或上落的乘客的安全;
- 須確保車輛所有出口,包括緊急出口,不受阻礙,以及當車上有乘客時,該等出口不被鎖上;
- 如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或任何經警務處處長授權的人提出要求,須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僱用他的持證人或車主的姓名及地址的詳情;
- 在任何合理時間,不得妨礙任何有權限檢查該車輛的人,或忽略向該人提供一切合理資料及協助;
- 不得致使車輛在道路上停留不動的時間超過乘客上落所需的時間,但在為上述目的而允許其停留超過必需時間的車站或停車處則不在此限;
- 不得無理延誤行程; 及
- 不得與其他司機結聚或聚集,以致對公眾人士造成滋擾。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5(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5(2)條,司機在掌管的士時 ——
- 不得欺騙或拒絕知會乘客或有意乘車的人有關適當的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
- 在的士可供租用或已租用時,為給予乘客找續,須無論何時均攜帶不少於 ——
-
- $10面額鈔票或$2或以上面額硬幣達$90;及
-
- $1或以下面額硬幣達$10;
- 如的士可供租用,不得遊蕩或將車輛停在的士站以外的其他地方,但因意外或不可避免的因由則不在此限;
- 在運載乘客前往任何公共娛樂場所或集會地方,或從該處接載乘客時,須按抵達先後次序,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停近門口或入口處,並須服從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任何指示,在乘客上落後以造成最少妨礙及擠塞的方式,立即將的士駛走。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5(2)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 的士計程錶的使用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1)條,供租用的士之司機須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及在黑夜時間亮着車頂之“TAXI”燈號。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2)條,的士已被租用時,的士司機須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而每當租用已終止,他須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回至非記錄位置。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3)條,的士在行程開始時,或該的士在租用人指定時間及地點最早可供租用人使用時即算是租用的開始,兩者以較先的時間為準。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4)條,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4)條,如的士計程錶所記錄行車路程的車費,顯然高於《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5可收取的合法車費時,的士租用人沒有責任向司機繳付多於合法車費。
- 就租用的士繳付的車費發出的收據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A(1)條,為本規例的施行而就租用的士的車費的繳付所發出的收據須:-
- 由安裝於該的士的收據打印設備打印;及
- 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9第I部列出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A(2)條,如安裝於任何的士的收據打印設備不在良好運作中,則為本規例的施行而就租用該的士的車費的繳付所發出的收據須:-
- 由獲繳付車費之的士司機發出;及
- 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9第II部列出的規定。
- 在的士上展示的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1)條,當的士停車候客時,司機在符合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1A)條的規定下,須展示下列各項,以便的士之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易於閱讀 ——
- 以中、英文字示明的使用的士收費表;及
- 車輛的登記號碼;及
- 證件架上之的士司機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1A)條,《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1)條所提述的收費表,須符合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設計及構造,並須展示在公告所指明之的士車內位置。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3)條,的士的車主,須確保在其的士展示着符合附表8的通告,以致須配用安全帶的乘客,在白天或夜間無論何時都能清楚見到該通告。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8指出:
第51(3)條所提述的通告 ——
- 須對該條所提述的乘客清楚顯示,如他未有配用安全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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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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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的司機可拒絕接受租用或駕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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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可被要求繳付車費及離開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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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用中、英文書寫;及
- 其大小、底色以及通告上的英文字母及中文字體的大小及顏色,須為第51(3)條所提述的乘客能夠容易閱讀或清晰可見的,並須以耐用及防水的物料製造。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4)條,除非的士展示着按照《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3)條須展示的通告,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正以出租或計酬方式運載乘客之的士。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5)條,除非的士證件架上展示着的士司機證,以便的士之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能易於閱讀,而證件架及的士司機證兩者均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6)條及第51(7)條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正以出租或計酬方式運載乘客之的士。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51(6)條,《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1)(c)、51(5)及51(5A)款所提述的司機證 ——
- 須屬有效的司機證;
- 的尺寸、設計、格式及構造,以及在的士內的展示位置,均須屬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
- 須顯示,如屬的士司機證“的士司機證”及“TAXI DRIVER IDENTITY PLATE”字樣;
- 須顯示司機身分證所載的英文全名,如有中文名,則另加中文全名;
- 須附有司機的照片,該照片在發出日期須屬近照;
- 須顯示發出日期及屆滿日期;及
- 不得顯示或附有並非非《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51(6)(b)、(c)、(d)及(da)段所指明的事物,或不符合(a)段所指明格式的事物。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 51(7)條,《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1(1)(c)、51(5)及51(5A)款所提述的證件架 ——
- 的尺寸、設計、格式及構造,以及在的士或公共小巴內的展示位置,均須屬運輸署署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者;及
- 須顯示有關的士或公共小巴的登記號碼。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2)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1(1)、(4)、(5)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