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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一般乘客的行為守則是什麼?如果不遵守該些一般行為有什麼法律後果?

 

配戴安全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374F)7A和第7B條,的士乘客應將安全帶穩妥地繫穩安全帶(如有提供的話)在座位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374F)12(1),任何人違反第7A(1)(2)條、7B(1)(5)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45A,的士的乘客如須配用座位安全帶但拒絕或沒有如此配用

 

  1. 在司機提出要求時,須離開該車輛;及

 

  1. 如該車輛是的士,須繳付的士計程錶當時所記錄的合法收費。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7(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45A,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乘客的一般行為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46(1),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 ——

 

  1. 使用不良或冒犯性的語言或作出不守規矩的行為;

 

  1. 故意妨礙或阻撓車輛司機或分散其注意力;

 

  1. 對有關車輛的任何部分、其設備或附件,故意作出或致使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為刻意 ——

 

    1. 妨礙或干擾車輛運作,或造成損壞;或

 

    1. 對任何其他人造成損害、不舒適、滋擾或不便;

 

  1. 吐痰或故意損壞、弄髒、毀損或弄污車輛任何部分、任何設備或其任何附件;

 

  1. 故意移走、移動、毀損或更改任何號碼字牌、收費表、路綫指示器或終點牌或任何車輛內或其上印製的其他公告或廣告;

 

  1. 駕駛車輛,或干擾車門,或干擾構成車輛一部分的或與車輛連接的其他機械裝置、設備或控制器;

 

  1. 在車輛移動時上車或落車;

 

  1. 在上車或意圖上車時

 

    1. 阻礙任何企圖上車或落車的乘客;

 

    1. 作出相當有可能會延誤該車輛的行為;

 

  1. 在上車、停留或乘坐在車內或車上時管有

 

    1. 任何槍械,除非他是正在當值的警務人員、《香港輔助警察條例(233)所指的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或《香港海關條例(342)所指的海關人員,則不在此限;或

 

    1. 任何其他危險或攻擊性物件;

 

  1. 在司機或獲授權人因下列理由要求不要上車或停留在車內或車上時,仍如此做 ——

 

    1. 該車輛的油箱須注入汽油或電油;

 

    1. 該車輛所載乘客已滿額;

 

    1. 由於任何成文法則或由於該車輛獲發的有關車輛牌照或客運營業證所附的條件,司機或持證人被禁止允許乘客在有關地方上車或停留在車內;

 

  1. 在司機或獲授權人由於任何成文法則或由於該車輛獲發的有關車輛牌照或客運營業證所附條件,而要求不要在有關地方上車或落車時,仍如此做,而該要求是基於該有關地方為 ——

 

    1. 該車輛不獲准停車的地方;

 

    1. 乘客被禁止上車或落車的地方;

 

  1. 上車或停留在車內或車上,而其情況足以令車上乘客生厭,或其衣著或衣服的狀況在合理預計下可弄髒或損害該車輛的褥裡、座墊、座位或其他部分或車上任何乘客的衣服,且該車司機或獲授權人或警務人員曾以該人的情況或衣著或衣服的狀況為理由而要求他 ——

 

    1. 不要上車;

 

    1. 離開該車輛;

 

  1. 未經司機或獲授權人允許而攜帶任何物件進入或登上該車輛,或將該物件放置於任何地方,而司機或獲授權人曾要求他不要將該物件放置在該地方;

 

  1. 在車內或車上的時候

 

    1. 使用或操作任何嘈吵的器具、樂器或任何留聲機、收音機或錄音機,而滋擾到任何其他人;

 

    1. 自己或聯同其他人唱歌或叫喊,以致發出過量噪音;

 

    1. 將任何物件或東西在車內拋擲或擲向道路或行人徑;

 

    1. 附連在車上或從車內拖引出任何飄帶、汽球、旗幟或其他物件,或將其他東西安置或放置在車外,以致伸出道路上;或

 

    1. 將身體或肢體探出或放在車輛之外,以致伸出道路上。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7(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46,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貨物的運載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41,的士乘客不得 -

 

  • 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然而,個人手提行李包括乘客攜帶的任何輪椅、枴杖或用作輔助行動或藉其得以行動的其他物件: 請參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 41(1)(3)。故此,乘客可攜帶的任何輪椅、枴杖或用作輔助行動或藉其得以行動的其他物件上的士;

 

 

危險品是:

 

  • 對人有害或對財產構成危險的物品,因此等物品具爆炸性、易燃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或有腐蝕性;與水或空氣相互影響時會變爲危險的物質、可自燃或隨時可能燃燒的物質、放射性物料,以及根據若干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規定須適用的物質:《危險品條例(295)3

 

「厭惡性」的意思:

 

  • 「令人反感」(offensive)被定義為冒犯高雅的標準或禮儀標準,亦違反禮貌規則,或與普遍爲人接受的社交規則相反,亦可是具傷害性的。任何冒犯的東西都可正確地稱爲令人反感。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7(2),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41,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