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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的士司機可否拒載被確實為傳染病帶菌者或受強制隔離的人?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a)條,的士司機如無合理辯解,不得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不論該租用人的意圖是以明顯或默示方式表示的。

 

合理辯解

 

法庭在決定的士司機有沒有合理辯解時,會考慮以下三個情況:-

 

  • 必須指出構成合理辯解的事情;

 

  • 究竟該辯解是否真誠,因為被斷言為偏離一個相關的法令的原因必須是真的原因去這樣做;

 

  • 究竟該辯解是否合理,而法庭視乎案件特定的情況以客觀標準作出評估。

 

[請參看 HKSAR v Ho Loy (2016) 19 HKCFAR 110]

 

什麼構成合理辯解需視乎每件案件的情況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論。請參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民 (HCMA 333/2018, 20 December 2018):-

 

本案上訴人得直,是因為案情、證據特殊。本席必須強調,「乘客有權選擇的士,但的士司機不能選擇乘客」的大原則始終不變。廣大的士司機不應視本案為「合法拒載」的先例。何謂「合理辯解」,絕對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祁偉 (HCMA 280/2015,3 July 2015)一案中,該案的的士司機在中途停車並要求乘客下車,理由是該司機看到乘客身上有紅色斑點並誤以為該紅色斑點是具傳染性的。原訟庭指出紅色斑點不一定是具傳染性的而該司機的行為是歧視性的。該案司機依然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b)條被判處「拒絕或忽略駕駛該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任何地方」有罪。

 

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不同。如果司機知道乘客患上傳染病,基於「自救」的理由而拒載傳染病帶菌者可能構成「合理辯解」。當然,這也視乎究竟這個辯解是否真誠。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32(1)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 ——

 

  • 藉 ——

 

  • 該人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

 

  • 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

 

或該人在該處的行徑;或

 

  • 藉從事任何行業、業務或職業,

 

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32(3)條,任何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第32(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故此,「自救」的理由可能可以構成拒載被確實為傳染病帶菌者或受強制隔離的人(有2019冠狀病毒病的風險)的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