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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如乘客期望繳付在「優步」 的士應用程式的報價,「優步」 的士司機可否根據的士計程錶指示器而收費 ?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第47(2)條,法律只是要求任何的士之登記車主或司機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費,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適當收費率。

 

如果在「優步」 的士應用程式上同意了一個比《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為低的價錢,的士司機是受該合約約束而他不能反悔,這是建基於收取比《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為低的價錢並非不合法。

 

故此,若當初的士司機和乘客同意透過「優步」的士應用程式同意某一價錢(前提是該價錢並不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 附表5指明的適當收費率), 的士司機不能其後收取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