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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的士司機在八號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懸掛時收取額外的費用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7(2)條,任何的士之登記車主或司機所收取之的士租用費,不得超過《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5指明的適當收費率。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5並沒有列明在八號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懸掛時可收取額外的費用。故此,收取額外費用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7(2)條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4)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7(2)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租用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1)條,的士登記車主,均可將該車輛出租予任何人,出租收費率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不論是否須就該車出租時所行駛的哩數而另收附加費),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2)條,租用車輛的其中的一項條件,可為該車輛只由該車輛登記車主所僱用的人駕駛,或須提供上述的人以駕駛該車輛。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3)條,車輛在租用前,該登記車主及租用人須填妥及簽署一式兩份文件,其內容須包含以下詳情 ——

 

  • 適用於該項租用的收費率或計算表;

 

  • 就該車輛而持有第三者風險的保險的詳細內容;及

 

  • 獲允許駕駛被租用車輛的人的姓名、地址及其駕駛執照號碼。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4)條,登記車主須保留該文件一份,在租用開始後3個月內,如警務人員要求時,須將其出示。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5)條,租用人須保留該文件一份,於租用持續期內,如警務人員要求時,須將其出示。

 

故此,在本案中,無論如何很難在緊急的情況去達成一個的士登記車主和租用人之間的一個租車協議。就算登記車主和租用人可達成租車協議,上述的手續亦須被遵守。

 

故此,除非達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條達了租車協議,否則就算在八號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懸掛時,的士司機也不得收取額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