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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不使用的士計程錶指示器來計算的士收費是否不合法?

 

不使用的士計程錶指示器來計算的士收費是不合法的。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2)條,的士已被租用時,的士司機須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而每當租用已終止,他須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回至非記錄位置。

 

故此,不使用的士計程錶指示器來計算的士收費是不合法的。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3)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9(2)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租用車輛

 

然而,當的士是在被租用時,則屬例外。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1)條,的士登記車主,均可將該車輛出租予任何人,出租收費率是基於該車輛被租用的時間(不論是否須就該車出租時所行駛的哩數而另收附加費),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8(3)(a)條,車輛在租用前,該登記車主及租用人須填妥及簽署一式兩份文件,其內容須包含適用於該項租用的收費率或計算表。

 

故此,在這情況下,車費的計算是根據租用合約而非的士計程錶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