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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有沒有任何法律規管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和收據打印設備在的士上的安裝?

有。

 

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安裝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44條:-

 

  • 每個的士計程錶在裝配於的士之前,須由運輸署署長測試,此後則每隔不超過6個月再進行測試;如測試結果令人滿意以及安裝於的士的收據打印設備(不論該設備是屬於的士計程錶的一部分或是連接於的士計程錶)在良好運作中,則運輸署署長會蓋上印章,並加以封蓋。

 

  • 的士登記車主須將已裝妥計程錶之的士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便進行測試。

 

  • 的士登記車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裝配在的士之的士計程錶任何會導致車費記錄不正確的故障或損壞,或的士計程錶上運輸署署長的印章或封蓋的損壞,向運輸署署長作出報告。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 第121(3)-(4)條:-

 

  •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使用任何的士來回兜客,或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而該的士屬以下的情況 ——

 

  • 的士計程錶上運輸署署長的印章或封蓋已遭破壞;

 

  • 的士計程錶在先前的6個月內並無由運輸署署長蓋上印章及封蓋;

 

  • 在裝上完全充氣的輪胎時,驅動該的士計程錶之的士車輪的直徑,與該的士計程錶在設計、裝置及測試時的直徑,或與該的士計程錶上所標明的直徑不同;

 

  • 的士計程錶在未獲運輸署署長事先認可而裝置;

 

  • 的士計程錶沒有在每一方面均符合本規例的條文;或

 

  • 收據打印設備並沒有按照第42A條安裝,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毀損、損壞或更改任何的士計程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1)(a)條,供租用的士之司機須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

 

故此,《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 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默示了在的士上安裝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是強制的,否則不能計算車費。

 

收據打印設備的安裝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42A條,於任何的士上須安裝一個在良好運作中能在12秒內打印出一張車費收據的設備,不論該設備是屬於裝配於該的士之的士計程錶的一部分或是連接於該的士計程錶。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A(1)條,為本規例的施行而就租用的士的車費的繳付所發出的收據須由安裝於該的士的收據打印設備打印及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9第I部列出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A(2)條,如安裝於任何的士的收據打印設備不在良好運作中,收據須的士司機發出及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9第II部列出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 9第 I部,為施行第49A(1)條,就租用的士的車費的繳付而發出的收據須符合運輸署署長不時指明的格式,並包括:

 

  • 的士的登記號碼;

 

  • 每程服務開車的日期及時間;

 

  • 抵達目的地的日期及時間;

 

  • 總行車車程;

 

  • 行車車程及有關收費;

 

  • 等候時間及有關收費;

 

  • 額外收費(如有需要);及

 

  • 總車費。

 

收據上的字母、文字及數字必須以黑色或藍色打印,並且高度不得小於2毫米。另外,收據必須在白色為底色的紙張上打印。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 9第 II部,為施行第49A(2)條,司機須應要求以運輸署署長規定格式的預先印製的表格發出手寫收據,其中列明的士車號、行車日期、下車時間、計程錶顯示的收費、附加費、總收費及司機姓名。

 

故此,有法律規管收據打印設備的安裝,而《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1)條亦默示了符合《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9第I部的收據打印設備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