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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如果乘客沒有足夠金錢繳付的士收費,司機可以做什麼?如果乘客同意的話,司機可否保管乘客的香港身分證/護照/職員證/其他個人物品,直至乘客付錢?

如果乘客沒有足夠金錢繳付的士收費,司機可以做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48(1)(c),的士司機可要求乘客報出他的姓名及可以找到他的地址。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374D)58,如果乘客拒絕向的士司機報出他的姓名及可以找到他的地址,的士司機可拘捕該乘客,並可將該人扣留,直至該人被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如果乘客同意的話,司機可否保管乘客的香港身分證/護照/職員證/其他個人物品,直至乘客付錢?

 

  1. 香港身分證/護照

 

司機只可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才可保管乘客的身分證/護照。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177)7A(1A),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分證或根據本條例發出而屬於他人的其他文件,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10年;及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177)7A(2),被控人如有以下情形,即被當作為保管或管有身分證、其他文件、偽造身分證或其他偽造文件 ——

 

  • 由他親自保管或管有該證或文件;或

 

  • 明知而將該證或文件交由他人實際保管或管有,或放在其他地方,不論該地方是否由他本人佔用,

 

以上述方式保管或管有、或放在上述地方的身分證、其他文件、偽造身分證或其他偽造文件,不論是否由被控人或其他人使用,均無關重要。

 

合法權限: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2(1),合法權限 (lawful authority)的意義可擴及並表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關或私人可依法給予的任何許可。

 

合理辯解:

 

究竟的士司機可否保管乘客的香港身分證/護照視乎司機這樣做有沒有任何合理辯解。相關法律測試在HKSAR v Ho Loy (2016) 19 HKCFAR 110一案記載,而它是:-

 

  1. 必須指出構成合理辯解的事情

 

  1. 究竟該辯解是否真誠,因為被斷言為偏離一個相關的法令的原因必須是真的原因去這樣做;

 

  1. 究竟該辯解是否合理,而法庭視乎案件特定的情況以客觀標準作出評估。

 

首先,構成保管乘客身分證明文件的合理辯解是事情是用作未付的士收費的保證。這辯解可以是真誠的。故此,問題是究竟在應用客觀標準時,這個辯解是否合理。

 

HKSAR v Chung Ka Wai [2018] 2 HKLRD 1080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34. 本庭應指出,在日常生活中管有/保管他人身份證是常會發生,不一定涉及任何固有可責罰的行為。例如家長為安全理由會替子女管有身份證;配偶可能為某種原因替對方管有身份證,家人亦如是。在某些商業交易,工作人員亦可能要短暫替客戶管有身份證。在上述情況下,要管有他人身份證的父母、配偶、家人或工作人員必須履行舉證責任證明合法權限合理辯解這答辯理由才能免除罪責,對該些管有他人身份證的人士會造成極大困擾。但本庭亦應指出,在上述情況下,被指控管有他人身份證的人士要提出合理辯解這免責理由亦是輕而易舉的。

 

故此,究竟有沒有合理辯解則視乎情況。如果指證合理辯解的事情是真的,而的士司機真的想保管乘客身分證明文件以作保證,這可構成保管乘客身分證明文件的合理辯解。

 

  1. 其他個人物品

 

如果乘客願意交出個人物品,的士司機保管這些職員證或其他個人物品直至乘客付錢並非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