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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的士司機可否拒絕收零錢?

這視乎究竟乘客所給的零錢是否沒有遵守《硬幣條例》(第454 章)第2(1)條的規定。

 

根據《硬幣條例》(第454 章)第2(1)條:-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授權發行硬幣,其設計、面額、成分、標準重量及可容許的公差,須於命令內指明,而只要該等硬幣沒有經過任何受法律禁止的形式處理,即屬作為支付下列款額用途的法定貨幣 ——

 

  •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

 

  • 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 每枚硬幣只屬其所示面額的法定貨幣。

 

故此,乘客不可給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超逾$2的零錢,和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超逾$100的零錢。

 

然而,就算《硬幣條例》(第454 章)第2(1)條已被遵守,《硬幣條例》(第454 章)第2(1)條並不強逼的士司機接受零錢。這是因為付款媒介是雙方合約事宜。的士司機有權在合約指明不收零錢。然而,如果的士司機不希望收零錢,他/她應該在旅程開始前或在合約訂立前向乘客提及。如果的士司機已將這要求告知乘客,司機便不一定要接受零錢,因《硬幣條例》(第454 章)第2(1)條並不強逼的士司機接受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