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 有些的士司機可能會故意選擇一條不合理地更長的路線以賺取更高收費。這是否受法律規管?乘客如何證明此事?
這是否受法律規管?
是,這是受法律規管。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d)條,的士司機如無合理辯解,不得在接受租用駛往指明的目的地時,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該目的地。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d)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0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5(1)(i)條,的士司機不得無理延誤行程。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57(1)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5(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3,000及監禁6個月。
乘客如何證明此事?
- 要求收據
乘客應要求的士司機發出付款的收據,而這是的士司機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49A條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附表 9第 I部,為施行第49A(1)條,就租用的士的車費的繳付而發出的收據須符合運輸署署長不時指明的格式,並包括:
- 的士的登記號碼;
- 每程服務開車的日期及時間;
- 抵達目的地的日期及時間;
- 總行車車程;
- 行車車程及有關收費;
- 等候時間及有關收費;
- 額外收費(如有需要);及
- 總車費。
收據上的字母、文字及數字必須以黑色或藍色打印,並且高度不得小於2毫米。另外,收據必須在白色為底色的紙張上打印。
乘客可用收據以證明的士行駛的總距離是不合理地比原本預期的距離為長。收據亦可用作顯示的士收費,基於原本預期的距離,是不不合理地高。
- 出庭作供
交替地, 乘客出庭作供,指出的士實際上行駛的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