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大廈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
大廈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通常負責大廈日常管理、檢查、維修協調及公用設施的保養。其職責一般源自大廈公契、管理協議,或業主立案法團的指示。
如有人指稱管理公司未有採取合理步驟管理、檢查、維修或安排維修相關公用部分或設施,該管理公司可被加入為被告人。然而,其責任一般並非絕對。問題在於,在有關情況下,管理公司是否已作出一名稱職大廈經理人可合理要求作出的事情。
例如,如有人就公用喉管滲水作出多次投訴,而經理人未有調查或向業主立案法團報告有關事宜,這可能產生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如經理人在其權限範圍內迅速及合理地行事,則未必會產生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