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時效期限 在滲水糾紛中,原告必須在《時效條例》(第347章)所訂明的期限內展開法律程序。如未能在期限內展開法律程序,原告人將不能提出任何法律行動以強制執行其申索。 適用的時限會因應具體訴訟因由(即申索的法律基礎)以及損害是否包括人身傷害而有重大差異。 a. 財產損害 b. 人身傷亡 c. 持續滋擾及新的訴訟因由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6. Limitation period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