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進入處所及強制合作的權力
有效調查滲水問題,往往需要進入私人處所,尤其是懷疑為滲水源頭的上層單位。因此,滲水辦具備法定權力,以處理拒絕進入或阻撓調查的情況。公職人員獲法律授權,可於上午7時至晚上10時期間進入處所,以調查滋擾事項。
如滲水辦人員或顧問未能進入處所,他們可發出「擬進入處所通知書」,列明日後進行視察的日期及時間。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該通知書,即屬犯罪。
如仍然被拒絕進入,滲水辦可向法庭申請進入手令,容許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進行調查及測試。該手令容許獲授權人員在有需要時使用武力進入處所,以進行調查及所需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