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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影響單位的租客或佔用人

 

租客、分租客或合法佔用人在滲水法律程序中亦可能扮演角色。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佔用人」一般指合法佔用某單位的人,但不包括業主。 

 

如租客或佔用人因滲水而親自蒙受損失、不適、不便或滋擾,則可與業主一同作為共同原告人。例如,居於受影響單位的租客,可就其正常享用處所受到干擾而申索一般損害賠償。 

 

在實務上,租客往往是最先發現滲水的人,並可能向業主、管理處、業主立案法團或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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