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實及文件證據
事實及文件證據用以確立滋擾的存在、持續時間及嚴重程度,並往往為專家推論提供所需的事實基礎。
1. 照片及影片
同時期製作的影像紀錄,被視為證明物業實際狀況的有力證據。
- 損害證明:照片及影片對記錄具體滲水跡象十分重要,包括水漬、滴水、批盪鼓脹或剝落、霉菌,以及泛鹼/白華(結晶液體/白色粉末)。
- 結構惡化:可記錄較嚴重的損害,例如混凝土剝落、裂縫,以及外露或生鏽的鋼筋。
- 持續時間及嚴重程度:多年來拍攝的一系列照片,可顯示問題持續或反覆出現,這對評估一般損害賠償十分重要。
- 特定事件:影片片段可捕捉正在滴水的情況,例如水從冷氣機安裝位置或天花某一特定位置漏出,有助區分不同潛在源頭。
- 比較證據:在染色測試或大雨前後拍攝的照片,可提供視覺基準,以判斷濕度是否惡化,或是否出現染色水。然而,法庭曾指出,如沒有現場檢查或測試,不能僅憑單一照片判斷滲水原因。
- 局限:雖然照片可證明物業狀況,但如沒有現場檢查或技術測試,照片本身一般不能識別滲水源頭或成因。此外,照片顏色差異(例如相片沖印本帶有「偏黃」色調)有時可能被誤認為惡化,實際上卻只是沖印或列印造成的影像瑕疵。
2. 證人陳述書
證人陳述書有助說明滲水在實際上如何影響佔用人,並提供單靠文件或照片未必能顯示的背景資料。
- 住戶及業主:業主或租客的陳述書可描述滲水發生的時間及頻率(例如是否只在下雨後出現),以及由此造成的不適,例如需要放置水桶接水,或出現惡臭。
- 可靠性及可信性:法庭會仔細審視證人的可信性。例如,如證人在關鍵時期並非親身居於該單位,或其陳述書與客觀紀錄完全相矛盾,法庭可能認為其證供較不可靠。
- 技工及水喉工:在漏水開始後不久曾到場的人員,可就即時發現作證,例如櫃內喉管爆裂,或假天花倒塌。
3. 公用事業賬單及天氣資料
公用事業賬單及天氣資料可協助識別滲水模式及可能成因,尤其是在源頭可能涉及水喉欠妥或雨水滲入時。
- 食水浪費:用水量紀錄出現急劇變化,或水務署發出指稱「浪費食水」的信件,可支持供水喉管漏水的申索。
- 低用水量並非決定性:相反,涉嫌上層單位的用水量低或近乎沒有用水,可能削弱有關供水喉管正在漏水的指稱,但未必具決定性;如指稱源頭與用水量無關,則可能並不相關。
- 天氣資料:香港天文台紀錄對於確立與外牆或天台有關的因果關係十分重要。如降雨量與滲水嚴重程度之間存在關聯,通常強烈顯示問題源於建築物外殼欠妥,而非內部喉管漏水。
4. 管理紀錄
管理紀錄十分有用,因為該等紀錄通常由管理處或物業管理公司在事件發生同時或相近時間製作,而這些機構相對於即時糾紛可能較為獨立,並可顯示投訴、檢查及跟進回應的歷史。
- 事故報告:管理處紀錄,例如保安事故報告,可記錄水浸或漏水最初被發現的情況,並識別即時懷疑源頭,例如沖廁水喉爆裂。
- 催告信及來往通訊:管理處向業主發出的一系列要求處理滲水問題的催告信,可作為被告實際知悉問題的證據。
- 技術紀錄:管理處職員經常會進行初步濕度測試,並將結果記錄於內部紀錄中。
- 業主立案法團會議紀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可記錄投訴歷史,以及補救工程的進展或欠缺進展。
5. 法定執法證據
由政府部門製作的調查紀錄及往來信件,在法庭上具有相當的證據分量。由於這些紀錄是由公職人員以中立身份,在事發同期進行調查時編製,法庭一般會賦予其相當大的證明力,儘管並非具決定性。
- 滲水辦的證據:滲水投訴調查聯合辦事處發出的正式報告及妨擾事故通知,具有高度說服力,因為該等文件由獨立人員按標準測試程序編製。
- 維修通知:水務署發出的正式維修通知,可成為證明某一特定單位存在或被懷疑存在水喉欠妥之處的有力證據,但可能仍須進一步證據證明該欠妥之處導致所投訴的滲水。
6. 損害賠償證據
損害賠償證據用以量化所蒙受的財務損失,並支持任何有關賠償、復修費用或健康相關損害的申索。
- 租約及租金紀錄:用以證明因處所狀況惡劣而造成租金損失,或有需要減租。
- 維修報價及發票:用以確立復修費用。
醫療紀錄:如原告人聲稱健康問題(例如皮膚問題)由潮濕環境引致,則須提供醫療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