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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身傷亡

 

如原告人提出訴訟,申索因疏忽、滋擾或違反責任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該申索通常須在較短的時效期限內展開。 

 

訴訟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當日起計3年內提出。一般而言,訴訟因由在原告人因被告人的行為而蒙受真實且重大的損害(而非微不足道的損害)時產生。然而,如原告人在當時並不具備所需知悉,則3年期限會由原告人的知悉日期起計(如該日期較遲)。 

 

原告人的「知悉日期」是指原告人首次知悉以下事項的日期:該傷害屬重大;該傷害可歸因於被指稱構成疏忽、滋擾或違反責任的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被告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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