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硬幣的仿製品的製造等的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4條,任何人如作為推銷任何產品或提供任何服務的計劃的一部分,在未事先取得金融管理專員就於該計劃中使用該等仿製硬幣的書面同意下,製造、出售、分發,或管有任何意圖出售或分發的香港硬幣的仿製品,即屬犯罪。 「香港硬幣」指任何在香港屬法定貨幣的硬幣;而「香港硬幣的仿製品」則指在形狀、大小及製成物質方面與香港硬幣相似的任何物品。經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港幣20,000元。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The offence of making etc imitation Hong Kong coin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