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香港流通紙幣的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3條,任何人如未經金融管理專員同意而複製任何香港流通紙幣或其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港幣20,000元。 不論該複製品是製於何種物料之上,亦不論該複製品是否按正確比例製作,均不影響罪責。即使該名人士並無意圖將該複製品當作真鈔流通或交付他人仍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The offence of reproducing Hong Kong currency not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