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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或管有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6條,任何人製造或管有專為製造虛假文書而設計的機器、器具、紙張或其他物料,即可能構成罪行。若某人明知而管有該等設備,並意圖由自己或他人使用該等設備製造虛假文書,以欺騙他人接納其為真確文書,並因而造成不利,最高可處監禁14年。

 

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該名人士有意使用有關設備,只要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管有或製造該等專門設備,亦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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