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的士司機可否拒載或選擇乘客?
不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第37(a)條,的士司機如無合理辯解,不得故意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人的租用,不論該租用人的意圖是以明顯或默示方式表示的。
合理辯解
法庭在決定的士司機有沒有合理辯解時,會考慮以下三個情況:-
- 必須指出構成合理辯解的事情;
- 究竟該辯解是否真誠,因為被斷言為偏離一個相關的法令的原因必須是真的原因去這樣做;
- 究竟該辯解是否合理,而法庭視乎案件特定的情況以客觀標準作出評估。
[請參看 HKSAR v Ho Loy (2016) 19 HKCFAR 110]
故意
故意是指“刻意和有意的”但還包含魯莽。魯莽:-
「…在本席前的案件的情況,必定是指就有否干犯罪行完全無視或不理會,或預期有危險但依然進行去冒這個風險。」
[請參看 HKSAR v Stephen Daryl Barnes [2000] 2 HKLRD 495]
究竟的士司機就拒載或選擇乘客有沒有合理辯解是一個事實議題,但拒載一般而言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