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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如果的士計程錶指示器被改動或污損,的士的擁有人或運作該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的士司機會否被控?

的士擁有人

 

會,若的士擁有人對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缺陷是知情的,但仍然沒有向運輸署署長報告,則會被控。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44條

 

  • 每個的士計程錶在裝配於的士之前,須由運輸署署長測試,此後則每隔不超過6個月再進行測試;如測試結果令人滿意以及安裝於的士的收據打印設備(不論該設備是屬於的士計程錶的一部分或是連接於的士計程錶)在良好運作中,則運輸署署長會蓋上印章,並加以封蓋。

 

  • 的士登記車主須將已裝妥計程錶之的士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便進行測試。

 

  • 的士登記車主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裝配在的士之的士計程錶任何會導致車費記錄不正確的故障或損壞,或的士計程錶上運輸署署長的印章或封蓋的損壞,向運輸署署長作出報告。

 

故此,的士的擁有人當一旦知道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缺陷,則有責任向運輸署署長報告。如果他/她沒有這樣做,他/她則會干犯《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121(2)條,而任何人違反或不遵從《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運作該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的士司機

 

會,運作該被改動或污損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的士司機會被控。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121(1)條,除本規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致使或允許他人使用並沒有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本規例的任何車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121(3)-(4)條

 

  • 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使用任何的士來回兜客,或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而該的士屬以下的情況 ——

 

  • 的士計程錶上運輸署署長的印章或封蓋已遭破壞;

 

  • 的士計程錶在先前的6個月內並無由運輸署署長蓋上印章及封蓋;

 

  • 在裝上完全充氣的輪胎時,驅動該的士計程錶之的士車輪的直徑,與該的士計程錶在設計、裝置及測試時的直徑,或與該的士計程錶上所標明的直徑不同;

 

  • 的士計程錶在未獲運輸署署長事先認可而裝置;

 

  • 的士計程錶沒有在每一方面均符合本規例的條文;或

 

  • 收據打印設備並沒有按照第42A條安裝,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毀損、損壞或更改任何的士計程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故此,運作被改動或污損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的的士司機,即不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規定的的士計程錶指示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