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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在照顧兒童長遠利益方面,發揮重要功用,當中 第6(1)條 及 第6(2)條 容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可委任任何人於其去世後充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012年4月,香港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推出一份委任監護人的標準表格,並夾附說明資料,給父母或監護人使用,就自己萬一不幸離世委任另一監護人。你可 按此 下載表格。委任人須就委任的每名監護人填寫一份表格,提供委任人及獲委任人士的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並須聲明已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其意願。父母或監護人可委任多於一人共同成為監護人,而獲委任人士可與尚存的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

 

委任表格須註明日期及由委任人簽署,或由另一人按委任人的指示,在委任人面前簽署,並由兩名見證人見證。除非獲委任人士明示接受委任,或以行為默許接受委任,否則委任便告無效;因此,最理想的做法是獲委任的監護人簽署委任表格,以此明確表示接受委任。

 

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在取得監護權時,將對有關未成年人擁有父母的權利及權力。監護委任將在未成年人年滿18歲後失效,而監護人身故或被法院罷免,亦會終止有關監護委任。法院可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由,罷免獲委任的監護人。委任人在作出委任前,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有關未成年人與獲委任的監護人的關係,並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考慮其意願。

 

1. 監護權何時生效?如何生效?

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7條 ,獲委任為監護人的人,可在以下情況下,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自動取得監護權:

  • 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持有該未成年人的管養令;或
  • 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前,與該未成年人同住,而在其去世時,該未成年人沒有尚存的父母或監護人。

 

在其他情況下,獲委任人士可以在作出委任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取得該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法院可命令:

  • 該人與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共同行事;
  • 該人待該未成年人再沒有任何父母及監護人之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該人在法院指明的時間,或在法院指明的事件發生後,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 罷免該人為監護人;或
  • 摒除該未成年人尚存的父母或尚存的監護人,由該人充任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 共同監護人之間的爭執

委任共同監護人時,必須格外小心,確保他們能共同維護兒童的最大利益。決定委任何人作為監護人時,必須考慮該名兒童與擬委任人士的關係、該兒童對擬委任人士的看法,以及雙方關係將如何演變。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9條 ,如2名以上的人共同擔任未成人的監護人,他們在影響未成年人福利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其中一名監護人可向法院申請發出指示;法院會以該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並就意見分歧的事項,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包括罷免監護人。

 

在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2條 下,如共同監護人當中持不同意見的人是兒童的尚存父母,法院可在顧及該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後,就以下事項發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 未成年人的管養;及
  • 尚存父母探視該未成年人的權利。

 

法院亦可命令尚存父母支付一筆款項,用以支援該未成年人的經濟需要;法院會在顧及該尚存父母的經濟狀況後決定款額。

 

任何有關監護權的糾紛均由區域法院處理,但監護任何一方亦可根據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4條 ,申請將案件轉交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由原訟庭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3. 撤銷監護人的委任

如同一人第二次就同一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除非委任的目的顯然是要委任額外的監護人,否則該次委任將會撤銷之前所作的委任(包括在遺囑所作的委任)。委任人可以註明日期的書面文件撤銷之前的委任(包括在遺囑所作的委任),而該文件須符合以下規定:

  • 由委任人簽署,或由另一人依委任人的指示,在委任人面前簽署;及
  • 由兩名見證人見證。

 

任何作出委任的人,出於撤銷委任的意圖(以遺囑作出的委任除外),銷毀有關的委任文件,或指示其他人在其面前銷毀該委任文件,亦可撤銷該項委任。

 

如某項委任是由兩名或以上人士共同作出,該項委任可由他們任何一人撤銷,而撤銷委任的人須通知所有與其共同作出委任的人,有關委任已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