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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我的配偶被送進監獄,我可以不經他/她同意而申請離婚嗎?我可以依靠甚麼基礎?如果刑期少於2年,呈請人能否以遺棄理由為依據?對於2年或更長時間的監禁,是否可以以兩年分居作為離婚理由?

如果刑期少於2年,呈請人不太可能以遺棄理由為離婚理由。這是因為配偶另一方可能會提出因入獄而被迫分居的合理理由,也可能表明他/她無意永久結束同居關係。

 

如果刑期在2年以上,呈請人可以以分居2年為由,且不需要答辯人同意。如果實際分居是由於外部環境(如入獄)的壓力,而一方打算在此期間結束婚姻,則應明確向對方表達和/或傳達這種意圖,並且必須表明或確認婚姻已經結束。這是因為「被迫」實際上分居可能不同於某人走出家門而理所當然有預算到該行為的後果(即結束婚姻)。如果你繼續在監獄中探望你的配偶或仍然聲稱自己為其配偶,則可能法庭無法將此當作「真正」的分居及作為離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