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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應否選擇在香港辦理離婚?

a. 選擇方案

 

基於香港是國際商業城市,婚姻其中一方或雙方(尤其是外籍人士) 往往與另一國家有緊密聯繫。

 

如上述情況出現,雙方需要從務實角度去衡量香港是否進行離婚訴訟的最佳地點。可能需要考慮的因素如下:

 

  • 每一個獲考慮的國家如何處理離婚、子女撫養權的紛爭、和財務分配事宜,均可能有重大差別,尤其是財務事項方面。
  • 例如,美國和加拿大都有「社區物業法」,夫婦於婚姻期間取得的物業須在離婚時平均分配。
  • 夫婦在分居未滿一年前,不能夠在澳洲或紐西蘭獲准離婚。紐西蘭法庭以類似美國和加拿大法庭的方式去分配資產,而且沒有香港那麼重視贍養費的權力。
  • 香港與英倫和威爾斯的離婚法律制度之差異甚少,但並非完全相同。
  • 閣下亦應考慮如需強制執行任何針對配偶的法庭命令,會否面對很大困難?舉例,如果配偶拒絕支付贍養費,可針對他 / 她的資產採取什麼行動?(一般較為方便和有效的方式,是在配偶居住和 / 或其主要資產所在的國家,取得抵押或凍結有關資產的法庭命令。)
  • 在閣下居住的國家進行訴訟會較為方便,因為較容易找到合適的代表律師及處理上庭事宜。

如婚姻其中一方或雙方與多個國家有緊密聯繫,或閣下配偶打算在某一國家展開訴訟,但閣下認為另一國家的法律制度將對你更為有利,閣下便應向有關國家的婚姻訴訟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及取得充足資料,才開始進行有關訴訟。如要避免任何拖延而引起額外費用,閣下宜盡快尋求法律意見。

 

如雙方在不同國家提出訴訟,便可能就哪處是最適合處理離婚訴訟而出現昂貴的紛爭,甚至會因而爭先取得第一個離婚判令,原因是首先發出該判令的地區/國家便可能有權處理關於子女和財務的較重要事項。

 

b. 香港離婚判令的認可性

 

如要避免引起額外費用,在提出離婚訴訟前,閣下需要查核有關離婚判令的認可性,即其他國家發出的離婚判令會否被香港法庭承認,或由香港法庭發出的離婚判令會否被其他國家承認。

 

雖然香港的離婚判令獲多國承認,但並非所有國家均會承認。閣下可就有關問題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