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香港結婚的條件
結婚的最低年齡是16歲。如果任何一方的年齡在16至20歲之間,則需要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或法庭的命令。結婚雙方沒有居住地要求,雙方可以是任何國籍。婚姻必須是異性戀和一夫一妻制,而且雙方不能屬於被定義為血親或有姻親的關係。
由於當事人必須在《擬結婚通知書》上申報婚姻狀況,離婚人士再婚時,必須在結婚證上披露自己「離婚」的事實。
血親及姻親關係
如果兩個人之間存在血親或有姻親的關係,則婚姻無效。一般而言,父母/祖父母與子女/孫輩(包括領養關係)、兄弟姐妹(包括半血緣親屬)、父母的姐妹/兄弟(有血緣關係的長輩)以及與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之間無法結婚。
姻親的概念比較複雜,是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例如,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和孫子女(繼子女/孫子女)和父母或祖父母的前妻或前夫(繼父母/祖父母)。但如果雙方均超過年滿21歲且較年輕的一方在18歲之前不是另一方「家庭的子女」(同住並被視為子女)那婚姻不會因此無效。
對於與前妻或前夫的父母或前任子女配偶的婚姻,如果雙方均已年滿21歲且已舉行結婚儀式,則不會僅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 前妻和她的父親都去世之後,與前妻母親結婚;
- 前夫和他的母親都去世之後,與前夫父親結婚;
- 在兒子和兒子的母親(即自己的妻子)去世後,與兒子的前妻結婚;
- 在女兒和女兒的父親(即自己的丈夫)去世後,與女兒的前夫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