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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我涉及假結婚,這是否自動意味著婚姻為無效?

假結婚並不自動意味著婚姻為無效,法庭曾考慮是否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20條裁定一段假婚姻無效,但該申請被駁回,因為在該條例下「批出婚姻無效判令的理由」並沒有提到可以基於假結婚為理由而宣布婚姻無效。


終審法庭的意見是假結婚在法律上仍然是婚姻,即使沒有涉及夫妻感情,雙方也沒有絲毫打算同居或以任何方式表現得像已婚夫婦一樣–但是所謂「假的」部分指的是向入境處作出申請時提出的婚姻目的。結論是想要結束一段假婚姻的呈請人,應該提交離婚申請而不是婚姻無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