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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為逃避贍養令,我丈夫在收到離婚呈請後,故意辭去工作並申請綜援。在考慮他的謀生能力和收入時,這種伎倆會奏效嗎?

法庭不會只看男方當時的謀生能力和收入。根據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 條所述,法庭亦會考慮男方在可見的未來的謀生能力和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法庭會在決定怎樣分配婚姻資產和贍養費的時候,會考慮男方是否還有工作能力養活自己。所以,男方為避免支付贍養費而辭職和拿取綜援未必一定成功。

 

綜援受助人不會自動獲豁免支付贍養費。在所有附屬濟助案件中,法庭都會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7條及 LKW 訴DD 所載的原則。儘管如此,各方的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仍然是法庭作出相關命令的重要考慮。另請注意,根據第7(1)(g)條,在發出附屬濟助時,法庭會「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因此,綜援受助人會否被命令支付贍養費,視乎當事人的相對財富而定,若綜援是以家庭形式發放的,當事人會否失去該等社會福利。

 

申請人/受助人可領取的援助金額是個人或家庭在綜援計劃下「認可需要」與「可評估收入」的差額。「可評估收入」包括贍養費。因此,綜援受助人須向社署披露其贍養費,因為贍養費將被視為領取綜援的評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