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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申請離婚?(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閣下提交相關文件和出席家事法庭之聆訊前,應先諮詢律師。

 

整個離婚程序大致上需要經過下列階段:

 

(第一階段)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第二階段)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第三階段)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第四階段) 暫准判令

(第五階段) 離婚的最終判令

 

(第一階段)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提出離婚呈請時,閣下需要填寫:

 

表格2 離婚呈請書 (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表格 E 財務報表(如適用)
表格 3 訴訟程序通知書
表格 4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其他項目由答辯人填寫)

如屬共同申請 (即閣下和配偶已同意共同申請離婚),閣下需要填寫:

 

表格 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 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上述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並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寫。閣下須將填妥的表格連同結婚證書正本(或經核證真確的副本)提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存檔費為630元。閣下將獲發給個案編號,其後提交的任何文件均須標明該編號。

 

(第二階段)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

 

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有法庭蓋印的副本)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請注意,閣下不得親自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書必須經由第三者或以郵遞方式送達。如呈請書未能經由專人或郵遞方式送達答辯人,可於法庭批准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作為替代送達方法。

 

如屬共同申請,便毋須向對方送達呈請書。

 

(第三階段)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在送達呈請書後,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以便排期聆訊。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

 

案件類別表 費用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元
抗辯案件表 1,045元

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i)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ii)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如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將決定聆訊的日期、地點和時間,並通知閣下和訴訟各方。

 

(第四階段)暫准判令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

 

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閣下提供的證據。如他相信閣下已就呈請或共同申請提供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案件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任何一方均毋須出席聆訊。法庭將頒布 暫准判令 (類似臨時判令)解除婚姻。

 

抗辯案件表

 

如閣下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答辯書,有關呈請將被編入抗辯案件表內。在此情況下,法庭或會頒布 暫准判令解除婚姻,但如缺乏充分證據,法庭亦會駁回有關呈請。 案件雙方或需出席有關法庭聆訊。

 

若在法庭頒布離婚判令的過程中,出現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問題,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援助,法庭會將有關事宜押後由內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調查報告,如認為適合,法庭還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經濟狀況提交誓章。

 

(第五階段)離婚的最終判令

 

法庭頒布暫准判令之六星期後,閣下可使用表格5 (適用於離婚呈請) 或表格5A (適用於共同申請),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提交法庭,用以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如婚姻有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否則不會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在法庭宣布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判令。如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有關上述程序的詳情,閣下亦可進入香港司法機構網頁內的怎樣申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