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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離婚(先決條件)

閣下如自行向法庭申請離婚,必須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身交回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M2層家事法庭登記處。

 

如閣下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便應填寫共同申請書,並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記處。

 

我是否需要律師?

 

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便會啟動法律程序,因此,事先尋求法律意見將會較為穩妥。

 

在下列情況下,閣下尤其需要代表律師:

 

  • 閣下的配偶不同意離婚;
  • 閣下與配偶無法就子女或財務事項達成協議。

香港律師會每年均會出版法律界名錄,其中包括處理婚姻訴訟的律師行目錄。閣下可於民政事務處各區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或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該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