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H. 訟費

法庭就附屬濟助和子女事宜作出訟費命令時的考慮因素有不同。

 

就附屬濟助而言,法庭考慮頒發訟費的起點是讓贏得爭議、事項或案件的那方得到訟費。然而在家事案件中,法庭會比較願意偏離這個起點。這是因為法庭在作出訟費決定時有廣泛的酌情權及會考慮其他因素,特別是當它會影響或減少可供各方劃分的資產數量時。這些因素包括:

  • 一方配偶或雙方是否依賴法律援助進行訴訟;
  • 頒發訟費後,雙方還是否足夠資產滿足他們的經濟需求;
  • 審訊期間任何一方有否不合理或不當的行為 – 譬如,一方在披露文件是有隱瞞或對案件做成不必要的延誤;
  • 其中一方無理拒絕參與排解財務糾紛聆訊。

法庭會考慮案件和雙方整體的情況作任何訟費上的命令。

 

就子女事宜而言,法庭考慮頒發訟費的起點是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即是說,雙方都要支付自己的訟費。這個原則背後的原因是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因為表明或提出了自己認為是對子女有最佳利益的方案而受到懲罰。

 

法庭有廣泛的酌情權在特殊情況下作出訟費命令,即偏離「不作任何命令」的起點。作出訟費命令的理據包括以下例子:

  • 在訴訟程序中,一方有不合理或不當的行為;
  • 一方在審訊中提出了毫無根據的立場;
  • 其中一方對另一方父/母作出了虛假或純粹推測的指控;
  • 一方沒有全面地和坦誠地作出披露;
  • 其中一方無理拒絕參與和解或排解子女糾紛的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