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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該物業由一方及其母親以(a)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或(b)分權共有擁有,法庭在裁定給予附屬濟助時會如何考慮該方的利益?

不論財產是以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方式擁有,法庭在分配婚姻資產是只會考慮配偶在物業擁有的業權。如果物業是被配偶和他/她母親平均擁有,僅50% 的物業價值會被納入在婚姻資產內。即是,50% 的業權還是由配偶母親擁有。

 

當法庭考慮作出附屬濟助命令時,配偶於物業擁有的業權可能會被分配。

 

當然,持有業權的配偶可以就物業是否應該被納入在婚姻資產內作爭辯。

 

在決定財產或物業是否為婚姻資產時,法庭有機會考慮以下因素:

  • 購買物業的時候是雙方結婚之前或之後;
  • 誰在物業居住和居住了多久;
  • 是否允許共同擁有該物業的一方的配偶使用該物業並居住在該物業中;
  • 物業以什麼方式購買、誰支付資金;

購買物業是否有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