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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海外離婚和合法分居

香港法庭會在以下情況承認外地離婚及合法分居:

  • 任何一方配偶慣常居於得到外地婚姻的地方;或
  • 任何一方配偶是該地方的國民。

 

如果其中一方配偶就離婚的程序沒有得到足夠的通知、沒有機會參與離婚程序或者承認該離婚會明顯地有違公共政策,海外離婚則不會被香港法庭認可。

 

取得香港法庭認可的外地離婚人士也可以於香港法庭申請向另一方配偶索取附屬濟助,但再婚的那一方不能向另一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

 

如果離婚的其中一方想提出經濟濟助申請,他/她必須證明香港法庭就該申請有司法管轄權。申請人需證明離婚任何一方在申請時或獲得海外離婚時:

  • 在香港居住,或
  • 申請當日的過去3年慣常居住在香港,或
  • 與香港有密切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