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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一方在授予暫准離婚令後但在該令轉為絕對離婚令前去世,會發生什麼? 

如果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後但仍然沒頒發絕對判令期間離婚案件中的其中一方去世,離婚呈請書和暫准離婚令不會因此被撤消。當事人在離婚程序中的利益會隨著當事人去世而終結,所以相關的離婚法律程序都會在當事人去世時完結。雖然暫准判令不會撤消,但離婚程序的完結代表法庭不會頒發絕對判令。

 

暫准判令不是最終解除婚姻的命令。若婚姻其中一方在法庭頒發絕對判令前去世,已故配偶的遺囑會以雙方沒有離婚的前提下執行。換句話說,遺下的配偶仍然能得到遺囑(如有)給予配偶的權益。

 

當配偶去世,遺下的丈夫或妻子不能再於離婚訴訟中作出任何附屬濟助申索。遺下的丈夫或妻子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向已故配偶的遺產申請合理的經濟給養,獲取以維持其生活的經濟濟助。

 

如果死者的前妻或前夫(即死者去世前雙方已正式離婚)仍然沒再婚及能證明死者去世前該前妻或前夫是靠死者贍養的話,他亦可以根據上述的香港法例第481章申請合理的經濟給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