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VII. 墮胎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7A條,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合法終止妊娠:

  1. 終止妊娠需發生在懷孕24週內,如懷孕超過24個星期那必須是為了挽救孕婦的生命才終止該次妊娠;
  2. 由特定醫院和診所(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日間手術中心)的註冊醫生進行。如果是為挽救生命或防止對孕婦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永久性傷害而立即需要終止妊娠,則此要求不適用;和
  3. 兩名註冊醫生真誠地達成終止妊娠的意見,並且由一名註冊醫生進行。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醫生才會決定終止妊娠:

  1. 繼續懷孕對孕婦的性命會產生的危險,或對其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的危險,較終止妊娠為大;或
  2. 嬰兒如果出生,極有可能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全而致嚴重弱能。
  3. 如果懷孕女子未滿16歲或曾是性犯罪的受害者(其指稱發生任何該等罪行的日子後3個月內向警方報案),醫生可推定繼續懷孕對該女子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會產生損害的危險較終止妊娠為大,因此可以根據該女子的要求終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