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吐痰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2)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任何公眾可進入的公眾地方、車輛、渡輪,或建築物內或向其吐痰,即屬犯罪;但如吐入供污水、污水或廢水而設的容器或溝渠,則屬例外。該罪行的罰則為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此外,《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8A(1)條亦禁止任何人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內吐痰或將痰吐到上述地方。
兒童吐痰與刑事責任
如吐痰者是兒童,則「無犯罪能力推定」適用。未達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兒童(即未滿10歲)不能被裁定干犯罪行。此外,對於年滿10歲但未滿14歲的兒童,法律推定該兒童無能力干犯罪行,除非控方證明該兒童知道其行為是嚴重錯誤的,而不僅是頑皮或惡作劇。
因此,視乎兒童的年齡及證據而定,即使吐痰行為本身屬於禁止吐痰的範圍,在公眾地方吐痰的兒童亦未必一定須負刑事責任。
照顧或看管兒童的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然而,這並不免除對該兒童有照顧或看管責任的成人或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A(2)條訂立一項獨立罪行,規定任何照顧或看管未滿12歲兒童的人,不得無合理因由而准許該兒童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內或將痰吐到上述地方。
因此,即使該兒童因年齡、欠缺刑事責任能力或「無犯罪能力推定」而不構成犯罪,照顧或看管該兒童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准許該兒童吐痰,仍可能干犯罪行。該成人不能單純以下列理由逃避法律責任:
- 兒童年紀太小,不能干犯罪行;
- 吐痰的是兒童,而非成人;
- 兒童不明白吐痰是錯誤的;或
- 兒童不能被檢控或定罪。
就成人的法律責任而言,相關問題是:該成人是否照顧或看管該兒童;該兒童是否未滿12歲;該兒童是否在街道或公眾地方內或將痰吐到上述地方;以及該成人是否在無合理因由的情況下准許該事情發生。
罰則及定額罰款通知書
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8A(1)條或第8A(2)條者,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10,000。
或者,公職人員可向違例者發出款額為$3,000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公眾潔淨及阻礙罪行的定額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