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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街頭賭博

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第13(2)條,任何人在賭場以外的任何場所或在任何街道上非法賭博,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6個月;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9個月。 

 

根據《賭博條例第13(1)條,任何人如在賭場以外的任何場所或在任何街道上營辦、管理或控制非法賭博,亦屬犯罪。這可涵蓋設立賭博活動、收取賭注、控制賭局、提供器具,或以其他方式營辦賭博活動的人。被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如警務人員合理地懷疑上述任何罪行正在發生,他有權檢取及扣留賭博器具,以及任何懷疑曾用於或與該罪行有關的金錢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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